近日,天津市民政局携手市财政局,共同推出了《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补贴机制,推动天津市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与高质量发展。
在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方面,《办法》进行了细致且明确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会依据机构性质、建设类型等差异,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例如,拥有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且配备相应编制的养老机构,在完成区民政局备案,并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后,每张床位可获得 3 万元的建设补贴。而将养老服务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且通过备案与评估的,每张床位能拿到 1.2 万元补贴。由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如果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与房屋产权人是同一人,经过相关流程后,每张床位可补贴 1.5 万元;若社会力量通过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协议租期超 5 年,符合条件的每张床位也有 6000 元补贴。建设补贴的申请流程为,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随后市、区民政局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谨的初审与复审。
运营补贴方面,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可依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以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来申请。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完全自理、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 100 元;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 300 元。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时,同样可享受每人每月 300 元的补贴。运营补贴每半年由区民政局发放一次,确保补贴及时到位。
为保障补贴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市、区民政部门每年都会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展开检查。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全方位确保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为养老机构减轻了运营压力,也为提升天津市整体养老服务水平注入了强大动力,让更多老年人能够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推动养老事业迈向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