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可申请补助
3 月 12 日,据民政部消息,民政部与财政部近期联合发布通知,就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为特殊老年群体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通知明确要求,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这一强制性标准,并且要具备接收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能力。特别强调,养老机构不可通过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不当方式,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区别对待。若养老机构同时接收特困供养人员,也绝不能降低特困供养的服务水准与质量。
在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方面,通知规定,主要涵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以及高龄老年人(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过,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地区,参保人员若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则不在此次救助范围内。
关于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通知指出,各地需依据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补助标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出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来确定,同时,需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所享有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以及残疾人 “两项补贴”。
此外,通知还提到,有条件的地区可将 “老年父母 + 残疾子女” 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畴,相关操作参照本通知执行。这一系列举措,将有力推动养老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带来更多福祉。